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建设规划局与*全国、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终39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陈惠勇,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全国,男,住山西省大同市。
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瑞江,局长。
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嫡,经理。
一审第三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建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凌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建设规划局因与被上诉人*全国、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9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9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建设规划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立斌
审判员  武 菲
审判员  张 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成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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