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921执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姫建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姫建国,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五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不再正常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朱永康
审判员 崔伟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大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