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72号
原告***,1963年12月16日生,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李利山,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建国,1975年03月19日生,男,汉族,个体。
被告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152600000002370。
被告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152701000031288。
被告锡林郭勒盟丰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52500000011026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姬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院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下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负担20450元,退还原告20450元。
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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