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景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民保字第31号
申请人赤峰市景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泰
被申请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建国。
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疆。
申请人赤峰市景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结算给被申请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950万元予以冻结。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结算给被申请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95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杰
审判员  风雷
审判员  常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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