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2148480X0。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新峰村194号。

法定代表人:于中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甘0724民初30号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12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承担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二、被执行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1243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承担利息至质保金付清为止。诉讼费3209元,减半收取1604.5元,由被执行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甘07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6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甘07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的笔误尚未更正,判决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