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947号原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永,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第三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21号7-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于中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雨,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聂丽娟
书 记 员 高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