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富源钢模租赁站、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恢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富源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建新村干坝社青杠林。
法定代表人:龚朝芬。
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肖明松。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翠屏区富源钢模租赁站与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建筑设备租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8月31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支付迟延履行金;3.支付案件受理费4600元;4.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本院依法通过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执行措施情况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明磊
审判员  邓以涛
审判员  牟冬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