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民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路北一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明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意钧,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明勇,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勇飞,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朝芬,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兴荣,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上诉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明勇、***、雷飞勇、龚朝芬、何兴荣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3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珍

审判员 邹利华

审判员 赵宗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