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115破申103号 申请人: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6K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195号24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