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4447号之一 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6K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4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