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4447号之一
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6K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4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时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