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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69号华光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220XH。
法定代表人:李锐儿。
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客运南站8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C2C8K。
法定代表人:陈赛娥。
申请执行人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特230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款项8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被批准使用的位于杭州富春湾新城的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该宗土地尚未办理产权证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赛娥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黄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