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191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静,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辽宁省建平县人,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城南街道阆苑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220XH。
法定代表人:李锐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发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岑 娜
书 记 员 朱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