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3执38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华源发展大厦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5566322。
法定代表人曲强。
被执行人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迎春南路403号,组织机构代码:1435922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4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026294。
法定代表人*荷花。
被执行人杭州桐庐房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403号,组织机构代码:143642123。
法定代表人*荷花。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房寓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73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68415501.63元,受理费3838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58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存款,名下无车辆和其他财产信息;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且扣划了被执行人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60555.64元人民币。另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富春路××.蓝色春××楼××单元××室)等××套抵押物,本院依法评估后,桐庐县人民法院以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商请移交处置权,现本案上述抵押物处置权移交桐庐县人民法院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和被执行人的去向,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8年06月27日,尚未执行标的金额为64390762.63元,受理费3838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戴卫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