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民再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花园乡花园新区二期09-07。
法定代表人:贺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杰,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玲,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安定巷100号温馨小区2栋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葛乐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莲,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新民申1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启程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玲,被申请人双格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程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4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启程房地产公司缴纳的977011元劳保统筹费全部抵作工程款。事实与理由:首先,启程房地产公司实际缴纳劳保统筹费977011元,二审判决以双格建筑公司实际领取的683907.7元作为已付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启程房地产公司应持案涉工程的审计报告到统筹机构办理已缴纳保险费的核算,双格建筑公司才能办理划拨手续。双格建筑公司在没有通知启程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直接办理划拨手续,实际仅领取到683907.7元。启程房地产公司持原审判决书到哈密市劳保统筹站申请保险费核算和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哈密市劳保统筹站告知启程房地产公司因双格建筑公司已经办理了划拨手续,现在无法再次办理保险费的重新核算,双格建筑公司办理划拨手续时,哈密市劳保统筹站已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筹[2013]1号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将收取的劳保统筹费办理了提留及上解自治区统筹机构。劳保统筹站将案涉劳保统筹费977011元分为两部分,其中70%的费用683907.7元为双格建筑公司办理了提留划拨,30%的费用293103.3元作为调剂补助费上解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案审计报告已将劳保统筹费作为规费计算在工程价款中,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劳保统筹费在案涉施工合同中作为人工费的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二审判决未考量劳保统筹费系按照比例提取,其中30%的费用293103.3元未计入已付工程款错误。
双格建筑公司辩称,首先,对于双格建筑公司未领取的293103.3元社会保险费,启程房地产公司无权要求抵作工程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双格建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直接交付劳保统筹费用的责任,而非代施工单位垫付责任,所以不存在从工程款中扣除一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但并未约定可以扣除启程房地产公司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其次,双格建筑公司到劳保统筹机构办理拨付基本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已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社会保险费已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即可向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统筹机构申请拨付基本保险费。启程房地产公司称必须持案涉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前往劳保统筹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核算退费之后才能办理划拨的说法完全没有依据。再次,启程房地产公司可以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要求劳保统筹机构退还工程量减少部分的劳保统筹费。本案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总价为34161241.05元,因启程房地产公司在实际施工中核减了工程量,最终案涉工程审计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为29674121.66元,减少的4487119.39元部分社会保险费用是可以退回的。且案涉工程审计报告中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用为70余万元,即使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最多也只能计入70余万元,而非启程房地产公司缴纳的977011元。综上,请求驳回启程房地产公司的再审请求。
双格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本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启程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4602612.05元,利息1428388.93元(按年利率6%,自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按2035562.84元,年利率6%,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送达费由启程房地产公司承担。
启程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双格建筑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8日,启程房地产公司通过乌鲁木齐德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万家兴商贸城一期、二期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招标,2014年5月20日双格建筑公司收到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2014年5月19日,启程房地产公司与双格建筑公司签订万家兴商贸城一期、二期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5月20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在农行汉城南街营业部开设专用账户,共同管理,并在银行备案,专户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施工,双格建筑公司向账户存入1500万元。启程房地产公司出资1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存入政府专户,500万元为商品混凝土款)。合同价款为可调合同价款,合同价暂控3500万元,待工程竣工后以实际工程量决算为准。当日,双方共同出具证明载明“双格建筑公司自愿与启程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协议书,工程结算方式、工作内容、付款方式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协议书条款不符,以协议书为准”。双格建筑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万家兴商贸城一期、二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盖章,但竣工时间及竣工验收时间未填写。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备案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启程房地产公司认可该工程于2016年4月投入使用。另查明,案涉工程经新疆宏力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工程款为29674121.66元(含外墙保温1125004.61元),丙纶布(120防水卷)单独核算价为221920.39元。双格建筑公司认可截止2017年1月26日已收到启程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5293430元。2015年1月2日启程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7万元,5月6日支付的工程款30万元,双格建筑公司未计入已收款明细。2014年5月20日,启程房地产公司缴纳劳保统筹费977011元,2014年8月28日,双格建筑公司通过申请领取劳保统筹费683907.7元。2015年12月27日,双格建筑公司向启程房地产公司开具2000万元增值税发票。启程房地产公司交纳审计费2万元,双格建筑公司交纳审计费64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启程房地产公司向双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652429.51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6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启程房地产公司向双格建筑公司给付审计费22000元;三、双格建筑公司向启程房地产公司开具金额为9392870.51元的增值税发票;四、驳回双格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620.9元,由启程房地产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双格建筑公司负担。
双格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2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一审未予支持部分的工程款293103.3元,利息70万元,审计费42000元,合计1035103.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启程房地产公司承担。
启程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上诉金额为865753元。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一、一审将启程房地产公司向劳保统筹站缴纳的劳保统筹费977011元全部视为已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启程房地产公司与双格建筑公司签订的万家兴商贸城一期、二期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标段合同价款19896947.1元(含安全文明费、劳保统筹费),二标段合同价款15393447.89元(含安全文明费、劳保统筹费),案涉合同总价款35290394.99元,经双方共同委托新疆宏力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工程价款为29674121.66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施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统筹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由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双格建筑公司实际领取的劳保统筹费为683907.7元,应当将683907.7元作为已付工程款,将启程房地产公司向劳保统筹站缴纳的劳保统筹费977011元,全部视为已付工程款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外墙保温是否应当计入工程款的问题。施工图纸设计的外墙保温酚醛板容重70kg/m3,双格建筑公司施工中酚醛板容重为50kg/m3,双格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违反合同约定,但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4月投入使用,且案涉工程经新疆宏利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时已按照酚醛板容重50kg/m3计价,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酌情扣减该项目工程25%的价款,现启程房地产公司上诉提出外墙保温工程价款不应计入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关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累计额达到应支付总额的80%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决算,经审计批准后拨付总额的15%,扣除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一审法院认定截止到工程投入使用的2016年4月,启程房地产公司累计付款已经超过应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0%,利息从双格建筑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四、关于审计费用的承担问题,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结合鉴定事项、诉讼请求和请求的支持情况,对审计费用的负担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五、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双格建筑公司已开具2000万元增值税发票,还应向启程房地产公司开具金额为9392870.51元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启程房地产公司向劳保统筹站缴纳的977011元劳保统筹费,作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包含在9392870.51元之中,对该部分双格建筑公司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综上所述,双格建筑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启程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2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2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三、变更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2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启程房地产公司向双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945532.81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6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四、驳回双格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620.9元,由启程房地产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双格建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73.46元,双格建筑公司负担8468.96元,启程房地产公司负担18104.50元。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启程房地产公司缴纳的977011元劳保统筹费是否应当全额计入已付工程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告知其向统筹机构办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统筹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由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进行核算,多退少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统筹机构收取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调剂补助费,统筹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提留基本保险费,上解调剂补助费。本案启程房地产公司向劳保统筹机构缴纳了977011元劳保统筹费,双格建筑公司向劳保统筹机构申请拨付,劳保统筹机构向其返还了缴纳总额的70%即683907.7元,其余30%的费用作为调剂补助费上解自治区统筹机构。根据前述规定,启程房地产公司应当持案涉工程审计报告到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劳保统筹费进行核算,由统筹机构对其多退少补。本案一审中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定工程价款为29674121.66元,目前自治区建设工程保险费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86%执行,故启程房地产公司应当缴纳的劳保统筹费为848679.88元。国家规定劳保统筹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在项目施工完毕后,按照比例还给施工企业,因此建设单位预缴劳保统筹费后,在工程项目结算时应当从应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中等额核减,故启程房地产公司缴纳的848679.88元劳保统筹费应当计入其已付工程款。因统筹机构确定上解比例为30%,故应当依照启程房地产公司缴纳劳保统筹费数额的70%认定双格建筑公司应取得的劳保统筹费用,即594075.91元(应缴848679.88元×70%),因双格建筑公司多领取劳保统筹费89831.79元(已领683907.7元-应领594075.91元),启程房地产公司无法请求统筹机构退还该笔费用,因此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中。综上,启程房地产公司应缴且已缴848679.88元劳保统筹费及双格建筑公司多领取的89831.79元劳保统筹费均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启程房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为2690928.84元(工程造价29674121.66元-已付25293430元-已付17万元-已付30万元-扣减281251.15元-应缴纳劳保统筹费848679.88元-多领取劳保统筹费89831.79元)。
综上,启程房地产公司的部分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审计费22000元,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9392870.51元的增值税发票;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4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2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0928.84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6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620.9元,由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73.46元,由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43.7元,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29.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英琪
审判员 闫乔乔
审判员 赵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嘉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