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吾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2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90号天际大夏(1805室)。
法定代表人:葛乐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振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梅,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2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万元及利息。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223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玉 素英·阿力
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浩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