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2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90号天际大夏(1805室)。
法定代表人:葛乐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振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梅,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2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万元及利息。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223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玉 素英·阿力
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浩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