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贺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杰,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玲,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安。
法定代表人:葛乐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莲,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 英 琪
审判员 热依汗古丽·阿布力米提
审判员 闫 乔 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娜 迪 拉·库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