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22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安定巷100号温馨小区2栋3**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尔德汗哈特尔汗,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花园乡花园新区二期09-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2民终44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45532.81元及利息、审计费22000元、一审诉讼费43620.9元,执行费32512元。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三、查询被执行人在巴里坤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巴里坤县不动产管理局反映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大十字商业楼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无法办理冻结手续。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新2222执663号案件,执行到位案款12699元转入本案中。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未能全部实现。
本案执行到位工程款12699元,尚未执行到位工程款2932833.81元及利息、审计费22000元、一审诉讼费43620.9元、执行费3251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巴里坤县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虎
审判员 ***阿依那斯拉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胜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