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23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中心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1号作出的(2019)辽03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590.64万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限被执行人在2019年7月5日前履行判决并申报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保险理财、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323执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