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民初449号
原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赵德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寇准则、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