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治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治自雅河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323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赵德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并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8)执恢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