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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荣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81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荣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阳县荣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正伟
代书 记员 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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