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西苑1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771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同上。
关于杭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3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53538.57元,案件执行费7935
本院经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车辆,经查找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竟然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于2017年3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