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恒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3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61926812L,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0号1号楼1单元1184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玮。

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98512808U,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1号楼5单元299-27室。

负责人:李旭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265400元、利息304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79元、案件受理费573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424元,合计3174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为实际办公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史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