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

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青海财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3民初3746号
原告: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全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忠,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财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丙元,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财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计2422元,由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忠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