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

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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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076819(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路1号2号楼1单元141室;

法定代表人:朱全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兰九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67917089XR;住所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和平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与都兰九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都兰九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已采取冻结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631.35元,已转付申请人;经线下查询,都兰九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股权已被轮候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都兰九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2021年11月30对申请人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未向我院提供都兰九方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执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索南才让
审判员匡浩
审判员赵波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