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19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6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岭乡梅家洼村村民。
被告: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路1号2号楼1单元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076819。
法定代表人:朱全录,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海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