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5执1773号
格尔木正邦水泥制品厂、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格尔木正邦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5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西宁万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格尔木正邦水泥制品厂货款525492元、违约金41510元、律师费24892元;承担诉讼费471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格尔木正邦水泥制品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付清,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