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03民初666号
原告: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张其寨村。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某有限公司、青海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青海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青海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青海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