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1054号
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3108318706(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278号6号楼2单元231室。
法定代表人:代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99133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104号6号楼-1至1层1单元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给付货款,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