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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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30100710499133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104号6号楼1至1单元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2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050元,合计2143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3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李向红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