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3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1500元,本案执行费523元,合计42023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金额为42023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承 办 人 李 莉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卓福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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