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4160号
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01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游园巷3号1号楼1单元125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靳燕飞,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代理人喻跃新,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白芒路省血站,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