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陕西先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02执恢3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先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民初字28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先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陕西先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4594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97元,执行费795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有存款338496元,已依法冻结并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领取。除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约谈,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恢3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张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