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902执恢13号
陕西先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陕西先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字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先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一、陕西先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45941元。(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49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38496元,已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将下余本金及利息交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恢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