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4民初9443号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宽带公司)与被告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宽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宽带公司与四通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都区第三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电子警察)系统通信光纤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广州宽带公司已依约提供租赁物,四通公司亦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现四通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广州宽带公司请求四通公司支付已到期的租金合计80.76万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四通公司在支付第一期租金时已构成逾期,结合合同的约定及四通公司的逾期支付情况,广州宽带公司请求四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3.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四通公司承担,且律师费并非诉讼必然的支出,故对广州宽带公司的律师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核证,广州宽带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广州宽带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广州宽带公司起诉事实为本院查明事实。另查,1.庭审中,广州宽带公司明确四通公司已支付第一、二期的租金,第三期租金仅支付5万元,尚欠48.6万元,之后租金均约定在终验后达到运维标准的前提下,按比例支付第1至5年的租金,虽验收时已达到运维标准,但双方未进行明确约定,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将租赁期届满一年的次日视为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即四通公司应于2018年7月15日支付第四期租金5.36万元,于2019年7月15日支付第五期租金10.72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支付第六期租金16.08万元,广州宽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租金为第二期尚欠租金及第四至六期租金,合计807600元,剩余租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不再本案中进行主张。2.因四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至今的违约金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违约金,故广州宽带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最高违约金13.4万元(268万元×5%)进行主张。3.广州宽带公司委托律师参加本案诉讼,约定律师费按诉讼程序收取,其中一审律师费为2.5万元,二审律师费为1.5万元,执行程序律师费为3万元,现广州宽带公司已实际支出一审律师费2.5万元。涉案合同未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广州宽带公司主张律师费系因四通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产生,为广州宽带公司的损失,应由四通公司承担。
一、被告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76万元;
二、被告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4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2元,由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负担481元,被告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6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琪
书记员 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