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8702号
申请人: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福胜村。
法定代表人:郑本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鑫三元写字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8792.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8792.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