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启纪佳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4278号
原告:青岛启纪佳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胶州市***朱戈刘村**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新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山**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启纪佳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启纪佳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启纪佳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启纪佳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青岛启纪佳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