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肥东县某某方新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保353号
申请人:肥东县***方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北共青路西合肥浙商城2#楼1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WDPMXP。
法定代表人:方克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行政办公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3287670R。
法定代表人:陶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县***方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肥东县***方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元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肥东县***方新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于忠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屠玉峰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