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坶国际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恢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行政办公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陶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坶国际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浍路东侧开源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房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坶国际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9)皖031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9891.61元及利息。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3.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和土地,本院已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5.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6.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娜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