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区新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行政办公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3287670R。
法定代表人:陶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丛卫,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高新区新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区管委会院内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86463G。
法定代表人:卢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高新区新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宇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二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新禹公司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399元,减半收取26699.5元,由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399元,减半收取26699.5元,由上诉人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伟荣
审判员  王宇堂
审判员  石克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荣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