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3民终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荆涂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乳泉路与南大街交叉口西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159142252XC。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行政办公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3287670R(1-1)。
法定代表人:陶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远县荆涂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远天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远县荆涂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怀远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荆涂学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怀远天宇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怀远天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怀远县荆涂学校已将中标的三部分工程款199525.92元支付给怀远天宇公司。怀远天宇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的44036.64元,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关于增加工程部分的合同协议。上述款项是在中标工程之外的工程,该工程属于办公楼、食堂外墙部分,该部分工程双方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不符合财务报账程序,故对中标工程之外的工程,怀远县荆涂学校不予认可。***等人确认的只是怀远天宇公司的工程量,并不代表认可全部工程是怀远县荆涂学校要求实施的,不能作为认可工程量的合理性依据。
怀远天宇公司辩称,怀远天宇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均是因为怀远县荆涂学校要求进行的施工,且怀远县荆涂学校对招标工程和未招标工程均已经验收合格,对工程款予以确认。案涉工程怀远县荆涂学校也早已经投入使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案涉工程也不属于招投标的项目,上诉人所称的财务报账程序是其内部规定,并不能成为其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怀远天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怀远县荆涂学校支付工程款44036.64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11日利息数额为6006.4元,2018年6月12日起以4403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截至2018年6月11日以上费用暂合计为50043.04元。二、怀远县荆涂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7日,怀远天宇公司中标怀远县荆涂学校外墙翻新工程。2015年8月9日,怀远天宇公司与怀远县荆涂学校签订一份外墙翻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荆涂学校外墙翻新工程;工程地点为荆涂学校教学楼;工程承包范围怀远荆涂学校外墙翻新工程包工包料。工程结算方式以实际面积测量为准,外墙每平方25.44元。工程工期为20天,工程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属于质量问题,怀远天宇公司负责免费维修等。怀远天宇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15年8月30日,怀远县荆涂学校对怀远天宇公司施工的怀远县荆涂学校初中部、小学部、办公楼、综合楼、食堂外墙翻新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及施工质量为合格。同日怀远县荆涂学校给怀远天宇公司出具二份外墙翻新工程量确认单,其中确认初中部面积2396㎡,工程价款60954.24元;小学部面积2625㎡,工程价款66780元;综合楼面积2822㎡,工程价款71791.68元,总计工程价款199525.92元,怀远县荆涂学校工作人员***、***、庞红雨确认并加盖公章。第二份确认单确认办公楼面积1115㎡,工程价款28365.6元,食堂面积616㎡,工程价款15671.04元,总计工程价款44036.64元,怀远县荆涂学校工作人员***、***、庞红雨确认。庭审中,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均没有异议。怀远天宇公司认可初中部、小学部、综合楼工程价款199525.92元怀远县荆涂学校已经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怀远天宇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怀远县荆涂学校应当给付工程款。怀远天宇公司要求怀远县荆涂学校支付工程款44036.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怀远天宇公司要求怀远县荆涂学校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怀远县荆涂学校辩称本案中诉请的44036.64元,属于办公楼、食堂外墙部分,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不符合财务报账程序,不同意支付。但该工程怀远县荆涂学校已经验收合格并使用,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也已确认,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是怀远县荆涂学校自身的过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怀远县荆涂学校应当支付怀远天宇公司工程价款,故对怀远县荆涂学校的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怀远县荆涂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怀远天宇公司工程款44036.64元;二、驳回怀远天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怀远天宇公司负担126元,由怀远县荆涂学校负担4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怀远天宇公司与怀远县荆涂学校就案涉办公楼、食堂外墙翻新工程虽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协议,但怀远荆涂学校认可案涉工程由怀远天宇公司施工完成。同时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亦经怀远县荆涂学校工作人员***、***、庞红雨签字确认,且案涉工程怀远县荆涂学校于2015年8月30日已验收合格。即使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施工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怀远县荆涂学校对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形下,怀远天宇公司请求参照确认单确认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怀远县荆涂学校主张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不应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怀远县荆涂学校认为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不符合财务报账程序问题。财务报账程序属怀远县荆涂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其不支付怀远天宇公司案涉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怀远县荆涂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1元,由上诉人怀远县荆涂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伟荣
审判员耿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