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4583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段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左钢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记员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