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595号
申请人:广东侨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401单元。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户住青州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谭丽莹,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仙客来北路8号。
申请人广东侨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丽莹、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254095.11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谭丽莹、山东汇强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限制在人民币4947400元范围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谭丽莹在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6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谭丽莹、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9254095.11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8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吴海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伦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