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0778号之二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香山大道3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33023B。
法定代表人:倪振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珊,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经济开发区仙客来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939125279。
法定代表人:段会强。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计435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88元,合计7340元(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