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8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礼,吉林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经济开发区仙客来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段会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为1984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一半1984元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瑶
审判员 白业春
审判员 李向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