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

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358号
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0910764480。
法定代表人:周小玉,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栖贤园小区****店铺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28036。
法定代表人:焦剑,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7元,由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小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涂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