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6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60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000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陵市清源置业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中路建行大楼**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441741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清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