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924号
申请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3-8、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7947536287。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1519971。
被申请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南昌铜锣湾广场写字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90335G。
法定代表人:徐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将保全金额变更为39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如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