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1601号
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下渡村。
法定代表人:钟衍涛。
被申请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3-8、3-9。
法定代表人:胡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470829.6元的存款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案件审结后便于执行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70829.6元,冻结期限为1年,如需续保,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先银
人民陪审员 邹崇蕃
人民陪审员 刘雨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