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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6682号
原告:**连,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龙,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3-8、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7947536287。
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连、***与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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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连、***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长 温文斐
审 判 员 曾子为
审 判 员 黎志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敖鹤雯
书 记 员 李 健